引言
新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新《实施细则》提高了职务发明的奖励和报酬法定标准,并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相挂钩,使得立法更有体系性。同时也增加了在中国从事研发的科技企业所面临的风险。本文将深入探讨职务发明的奖励和报酬相关法律规定,揭示潜在的法律风险,并提供相关合规建议。
一、概念介绍
1、发明人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发明人是对该件专利技术具有贡献的人,一般来说在企业内,研发人员是发明人、企业是专利申请人,当专利核准后企业就是专利权人(研发人员还是发明人),企业可以拿专利告人,但是研发人员不行。
通俗点讲,就是这个发明创造是某个人或者某些人完成的,这些人被称为发明人 ,注意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
2、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是指对某项发明创造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专利申请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说,专利申请权人就是有资格就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专利没授权前的申请人叫专利申请人。
申请人是针对发明人的发明申请专利的人,可以是发明人或者发明人的单位,或者发明人授权给其他的个人或者单位申请,如果最后专利授权,专利申请人就是专利权人了!
3、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指的是拥有这份专利的权利的所有人及持有人,请注意,专利权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职务发明
《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职务发明奖励和报酬
用人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有权获得职务发明奖励、报酬。同时,职务发明专利实施报酬不同于专利奖励,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既可因所研发专利被授权而获取单位所给予的奖励,同时还可以在相关职务发明专利实施后,获取合理的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与发明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有单位依法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的,可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给予专利实施报酬;既无约定,单位规章制度亦未规定的,则适用《专利法》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相关的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职务发明奖励报酬义务的设定主要是源于《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职务发明法定奖励标准:《专利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4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500元。
职务发明法定报酬标准:《专利法实施细则》将转化实施后的法定报酬标准调整为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给予合理报酬,具体如下: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 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二)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三)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 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标准。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法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许可场景下的报酬标准为:许可净收入的 50%以上;自行实施/合作实施场景下的报酬标准: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年营业利润的 5%以上。此处正式将实践中被认可的股权、期权、分红等利润分享方式纳入法规层面,为单位提供了灵活多样的奖酬方式,使发明人能够合理分享创新收益,也将进一步激励创新,促进专利的商业化、实施和应用。
未完待续
方艳 律师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